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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水质指标中增加耗氧量的标准
作者:霍尔德电子 更新时间:2025-07-05
中国水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超标项目为有机物和氨氮,这与中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不力有关
当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时,会直接影响水的气味和味道,令人作呕。人们关注水中有机物的危害,从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到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物质再到目前的内分泌干扰物(类激素物质)。水中有机物一般都是微量的,甚至是痕量的,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20 ~ 30年)才能从人体健康反映出来。目前,我们可以测量和研究的水中有机化合物只有几百种,它们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随着分析方法和仪器的发展和完善,可以测量的有机化合物越来越多,全面研究这些有机化合物对人类的危害还需要时间。因此,在我们知道它们的危害之前,为了中国人未来的健康,有必要控制它们的总量(即宏观)。
根据《中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中,可在水口、陆域附近划定一定水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可以将某些水域和陆域划为其他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级’,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三级标准。”类标准中有机物的综合指标包括CODCr、BOD5和高锰酸盐指数(即耗氧量CODMn),对应限值为15 mg/L、3 mg/L和4 mg/L.
根据新卫生标准《水源选择与水质要求》第5.1.7条,源水中耗氧量不得超过4 mg/L,第5天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3 mg/L,规范5.3明确规定,当水质不符合第5.1节和附录A的要求时,不得作为饮用水水质;因条件限制需要使用的,应当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处理,处理后的水应当符合要求并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
作为集中式供水水源的水质要求,必须是二类标准。当水源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应加强治理,使其达到水质标准,而不是因为现状而降低标准。
耗氧指数的增加基于新标准包括常规检查中的耗氧量。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指标,限值为3 mg/L,对应的是源水应小于4 mg/L,因为常规工艺可以去除20% ~ 30%的耗氧量。诚然,耗氧量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它与人体健康之间也没有明确的关系。然而,它代表了有机物的数量。现阶段,当我们缺乏一些定期检测有机物的具体条件和总有机物(如TOC)的测定手段时,控制有机物的相对总量是必要的、有针对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因为它测量容易、可操作性强、定期检查方便。展望未来,TOC可以用来替代耗氧量。
作为饮用水的水质项目,耗氧量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也没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具体数据。发达国家不使用耗氧量作为水质指标,因为他们可以测量水中各种有毒有害有机化合物的具体含量。其中以TOC(总有机碳)作为水质指标,但没有具体数值,只是说TOC不应该变化很大。
作为有机物的综合指标,大家都认为TOC是最好的指标,但TOC值需要用TOC仪来测量,价格昂贵,不是所有大城市都有,造水部门更少。CODMn作为一种临时水质指标,由于其测量设备简单、分析测量方便、无复杂工艺,可以由普通水厂分析师进行测量,因此是最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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