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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饮用水水质准侧》
作者:霍尔德电子 更新时间:2025-07-05
目前世界上有三个具有国际权威性和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和美国环境保护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大多数饮用水标准都是基于这三个标准或重要参考来制定自己的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 泰国,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巴西,阿根廷,南非,匈牙利,捷克等国家均采用世卫组织饮用水标准;
欧洲(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欧盟成员国的法国,德国和英国以及欧盟指令;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和日本等其他国家同时参考了世卫组织、欧共体和美国环保局的标准。中国的台湾省也有自己的饮用水标准。1.1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三大重要水质标准《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上权威的水质标准,是各国制定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世界上许多国家当地社会风俗、经济、文化和环境的差异,水质指标相对完整,但指标值并不是一个严格的限制标准,每个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1993年至1997年,世卫组织分三卷出版了第二版《饮用水水质准则》,其中第一卷:建议(1993年);第二卷,健康标准和其他相关信息(1996年);第三卷,《公共供水监测》(1997年)。最近,wHO在《准则》中增加了‘微囊藻毒素,指数’,表明其非常重视蓝藻产生的微囊藻毒素对健康的影响。1980年,欧共体理事会(欧盟的前身)对所有成员国提出了《饮用水水质指令》 (80/778EC)指数,相对完整,要求较高。该指令已成为欧洲国家制定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
1991年底,欧盟成员国供水协会对《饮用水水质指令》 80778EC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了总结,认为虽然这一指令在过去10年中对欧洲饮用水质量的改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暴露了实施过程中的一些不足,3360未能提供适当的法律框架来应对原水质量的变化以及生产和运输饮用水遇到的技术困难。此外,该指令是1975年起草的,其指导思想和水质参数在当时是合适的,但没有将近年来水务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因此,1995年,欧盟修订了第80/778 EC号指令,1998年11月,通过了新的第98/83EC号指令。指数参数从66项减少到48项(瓶装水为50项)。新指令强调指数值的科学性以及与世卫组织指南的一致性。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两部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实施。美国最新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3月颁布)列出了101项(包括计划实施),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有86项指标,其中无机项目16项,有机项目35项,农药19项,消毒剂和消毒副产物微生物指标7项,放射性指标4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用于控制水中对外观(皮肤和牙齿变色)或感官(如气味、味道和颜色)有影响的污染物浓度。共有15项(一级法规中包括铜和氟化物),各州可以有选择地将其作为地方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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